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2005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2005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通〔2005〕57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省有关单位:

  本着积极改革、稳步推进、平稳过渡的原则,经研究,2005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原则上仍按照苏人通〔2004〕55号文件精神掌握,现就2005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业申报类别

  2005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82个专业类别(见附件1)。与2004年相比,新增职业病(医、临床)、卫生毒理(医、公卫)两个专业,将原妇幼保健专业调整为妇女保健(医.公卫)和儿童保健(医.公卫)两个专业,取消原中医护理专业。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送审论文必须发表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公开发行的杂志(标有“ISSN”和“CN”刊号)。非法刊物(见附件2)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送审论文。申报卫生管理专业的论文,均应为管理论文;申报医学工程专业的论文,均应为医学工程技术论文。

  (二)申报的学历要求是指参加国民教育序列学习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对个别在全省本学科中业绩特别突出,获得多项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且符合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社区卫生除外)。

  (四)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破格评审条件中增加“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学新技术引进一等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二等奖(第1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条款。

  三、评价方式

  2005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申报正高级人员参加卫生部组织的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试点,采用纸笔作答考核形式。申报副高级人员的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仍采用人机对话的形式。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内容主要围绕申报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技术能力进行。考核范围参考卫生部量化条件中要求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今年考核结果仍作为评审的重要要素之一。考核具体要求及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从2005年起,卫生管理专业和医学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将实行以考代评,由卫生部组织专家命题组卷,通过考试人员获得相应的资格。考试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在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或在县区以下(不含县区)乡镇卫生院中从事医疗(含中医)、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关于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离退休人员申报评审等方面的要求,按苏人发〔2004〕24号、苏职称办〔2004〕5号等文件执行。

  五、工作要求

  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同2004年。申报材料与数据信息软盘上报时间为:省和厅直单位于6月1日前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市卫生局于6月10日至12日送省太湖干部疗养院,逾期将不再受理。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卫生厅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类别一览表

序号

专  业

序号

专  业

1

普通外科(医.临床)

42

中医骨伤科(医.中医)

2

骨外科(医.临床)

43

针灸科(医.中医)

3

胸心外科(医.临床)

44

中医耳鼻喉科(医.中医)

4

神经外科(医.临床)

45

中医皮肤科(医.中医)

5

泌尿外科(医.临床)

46

中医肛肠科(医.中医)

6

小儿外科(医.临床)

47

推拿科(医.中医)

7

烧伤外科(医.临床)

48

口腔内科(医.口腔)

8

整形外科(医.临床)

49

口腔颌面外科(医.口腔)

9

皮肤病与性病(医.临床)

50

口腔修复(医.口腔)

10

妇产科(医.临床)

51

口腔正畸(医.口腔)

11

眼科(医.临床)

52

口腔技术(技)

12

耳鼻喉科(医.临床)

53

职业卫生(医.公卫)

13

肿瘤外科(医.临床)

54

环境卫生(医.公卫)

14

放射治疗(医.临床)

55

营养与食品卫生(医.公卫)

15

麻醉(医.临床)

56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医.公卫)

16

普通内科(医.临床)

57

放射卫生(医.公卫)

17

心血管内科(医.临床)

58

传染性疾病控制(医.公卫)

18

呼吸内科(医.临床)

59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医.公卫)

19

消化内科(医.临床)

60

寄生虫病控制(医.公卫)

20

肾内科(医.临床)

61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医.公卫)

21

神经内科(医.临床)

62

卫生毒理(医.公卫)

22

内分泌(医.临床)

63

妇女保健(医.公卫)

23

血液病(医.临床)

64

儿童保健(医.公卫)

24

结核病 (医.临床)

65

微生物检验技术(技)

25

小儿内科(医.临床)

66

理化检验技术(技)

26

精神病(医.临床)

67

病媒生物控制技术(技)

27

肿瘤内科(医.临床)

68

药学

28

传染病(医.临床)

69

中药

29

老年医学(医.临床)

70

临床护理(护)

30

急诊医学(医.临床)

71

临床检验(技)

31

职业病(医.临床)

72

医学影像(技)

32

医学影像(医.临床)

73

核医学(技)

33

核医学(医.临床)

74

病理学(技)

34

病理学(医.临床)

75

卫生管理

35

康复医学(医.临床)

76

医学工程

36

超声医学(医.临床)

77

全科医学(医.临床)

37

中医内科(医.中医)

78

社区中医(医.中医)

38

中医外科(医.中医)

79

社区预防保健(医.公卫)

39

中医妇科(医.中医)

80

社区药学

40

中医儿科(医.中医)

81

社区护理(护)

41

中医眼科(医.中医)

82

社区医疗技术(技)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