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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


  二、主要措施

  (一)各地要通过召开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服务活动动员大会等形式,并结合2004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动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响应号召,热情参与“诚信”服务活动,切实为社会弱势群体及广大群众提供无偿服务,为推动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并组织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声誉较好、规模较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联合发表开展自律与诚信活动的倡议,并在媒体上公布。

  (二)全面推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披露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活动情况,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责任,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做到内容明确,责任到位,收费较低。承诺内容及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上墙公开,公开接受监督。

  (三)规范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对照检查,严格把关。重点检查2004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遵纪守法、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财务管理及民主监督等情况。

  (四)动员社会各方面参与监督,发动群众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设立举报投诉电话。

  (五)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声势。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登记管理机关及时组织报道活动开展情况,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比较突出的,要坚决予以曝光。

  (六)总结经验,研究管理办法。各地要通过这次活动,认真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管理、培育发展的方法和手段,提出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将有关情况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情况统计表》于2005年12月15日前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七)表彰先进,树立典范。各地要及时发现在自律和诚信建设方面表现突出的典型。全年活动结束后,省民政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制度健全、行为规范、社会声誉好、为公益事业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表彰,鼓励先进。

  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服务活动,是我省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这项活动作为全年民间组织管理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碰头会、研讨会,共同研究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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