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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

  5.通过引导养(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服务中心(院)等社会福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老人开放活动场所,为困难老人提供帮助,为在院老人提供优质服务。

  同时,还要引导社区服务中心、法律服务中心、青少年服务社等其他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投身“诚信”服务活动,努力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层面、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充分发挥非营利性组织的作用。

  (二)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全面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建设。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民政部制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从2005年3月1日起使用。各地要制订计划,按示范文本要求,结合今年的年度检查工作,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期分批地完成章程的修订工作。通过规范章程,帮助民办非企业单位树立自律意识、不断完善自律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民主决策机制建设等内容,达到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以更好的促进“诚信”服务活动的开展。

  同时,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帮助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财务制度,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省民政厅将采取措施,对省本级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通过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查询、监督,并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向社会公开。

  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省里的做法,适时将在本级或县(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有较大影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

  (四)全面推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承诺制,借助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责任,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

  (五)加快民办非企业单位政策法规建设,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政策环境,逐步建立较科学严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体系。

  (六)坚决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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