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建设。自律是开展诚信服务的基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通过规范章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民主决策机制建设等内容,逐步达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要按照《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财务制度,确保自身的非营利性。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通过年度检查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查询、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将重大活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全面推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承诺制。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服务对象的需求,制定本单位的服务承诺制度,借助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强化自身社会责任,规范服务行为。
四、主要措施
(一)省民政厅召开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服务活动动员大会,动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响应号召,热情参与“诚信”服务活动,切实为社会弱势群体及广大群众提供公益性服务,为推动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联合发出 “诚信服务,奉献社会”的倡议,并在社会上广泛宣传。
(三)全面推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披露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活动情况,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责任,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做到内容明确,责任到位,收费较低。上述承诺内容及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上墙公布,公开接受监督。
(四)加强年度检查工作。今年年检重点检查2004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遵纪守法、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财务管理及民主监督等情况。年检将通过财务审计抽查、实地检查等多种方式结合进行。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单位,一律撤销登记。
(五)加强对活动的检查。省本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制定详实的活动计划,并在此通知发布一个月内,将活动计划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省本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服务活动的情况应有真实记录,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将对活动进行机动检查。
(六)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声势。登记管理机关和各业务主管单位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时组织报道活动开展情况,大力宣传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同时,对发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也将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