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在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诚信服务,奉献社会”活动的通知
(吉民发〔2005〕29号)
省本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照民政部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行为,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影响,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位和作用,树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良好形象,省民政厅经与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研究决定,今年将在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诚信服务,奉献社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二、活动对象
2005年5月30日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活动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以开展“诚信”服务为主线,通过规范章程、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履行承诺服务,加强自律建设,提高自身素质。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自身能力,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及广大群众无偿(或以服务成本为最高收费标准)提拱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树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益形象。
1.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教育、劳动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合理配置现有资源,挖掘潜力,积极为下岗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低保对象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教育培训机会,帮助他们提高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为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2.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向社会开放活动场所,组织体育活动,开展体育项目培训等,以丰富广大群众精神生活,陶冶情操。
3.医院、健康咨询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通过开展义诊活动,普及公共卫生常识,开办预防保健知识讲座等,提高广大群众健康水平。
4.养(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院等社会福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为困难老人提供帮助,为在院老人提供优质服务,所属活动场所向社会老人开放。
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也要积极投身“诚信”服务活动,努力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层面、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充分发挥非营利性组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