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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颁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章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颁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章工作的通知
(吉民发〔2005〕48号)


各市州、县(市、含双阳区)民政局:

  为做好全省民政部门颁发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章的工作,根据中宣部《关于做好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章颁发工作的通知》精神(中宣电〔2005〕59号),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特做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大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颁发抗日老战士纪念章活动,将其作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的一项政治任务列入日程。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体现党中央对抗日老战士、老同志的关心爱护,对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抗日老战士的政治荣誉和社会地位,激发全省人民二次创业的昂扬斗志,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完成纪念章颁发任务

  根据中宣部“归口统计,归口颁发”的原则,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参加过抗战的在乡残疾军人(含在乡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伤残人民警察、在乡伤残民兵民工,但不含历年来改领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参加过抗战的在乡复员军人;参加过抗战并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纪念章颁发任务。各地要进一步摸清上述人员的底数,并登记造册。采取走访慰问、举办联欢会、召开座谈会、举行专门仪式等不同形式进行颁发,做到不漏发一人。

  各市州、县(市),领取本地的纪念章后,按照当地确定的颁发办法,于8月底前结束。各地在纪念章颁发结束后,将发放人员名单上报省厅。剩余的纪念章要及时上交省厅优抚处,不得向社会流散。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抗日老战士的政治荣誉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及时报道慰问抗日老战士、老同志的活动,通过开辟“抗日英雄谱”等栏目,多种形式地宣传抗日老战士、老同志的爱国主义精神、英雄事迹和高尚情操,宣传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宣传社会各界对他们的崇高敬意。按照中宣部要求,我省颁发抗日纪念章的活动情况,9月3日前暂不作报道,但各地新闻媒体要及时采访录制,何时宣传报道,以省委宣传部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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