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审批新办、变更福利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民发〔2005〕58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16号),省厅下发了《关于大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同时下发了《吉林省扩大县(市)民政管理权限实施办法》(吉民发[2005]37号),实施办法明确了县(市)民政局审批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职能,并要求县(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报民政厅备案,落实审批工作责任制。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发现各地区在操作中存在“不明确、不规范、不一致”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对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落实责任制
发展福利生产,兴办福利企业是现阶段集中安置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有效途径,是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家赋予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县(市)政府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责任。因而,审批新办、更名福利企业是一项政策性和操作性很强的经济和社会工作,是目前国务院保留的非行政审批项目。县(市)民政部门应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一是要深刻认识发展社会福利生产,充分利用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残疾职工、下岗职工和贫困群体就业和再就业,对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二是提高对社会福利企业政策指导、行政监督和协调服务水平,培植、扶持骨干规模福利企业,不断提高福利生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确保福利企业健康发展。三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各县(市)民政局要选择党性强,作风正派,懂经营,善管理的干部充实到福利企业管理机构任负责人,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要建立审批责任制。
二、掌握政策,依法行政,完善程序,做好审批工作
1.政策依据
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批应以七部委制定的社会福利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新办和更名福利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吉民工发[1997]6号)、《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1989]福字37号)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