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
卫生部《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38号)的要求,从2005年5月起至今年年底,在全省集中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重点
各地要在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突出重点,进一步抓好化妆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环节的卫生监督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无证生产和到期未复核以及经营无证化妆品的打击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实现专项整治工作的预期目标。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请省卫生监督所于2005年6月30日前,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按照要求(附表5-1)书面函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同时提交电子版),协助卫生部建立全国化妆品生产企业数据库。
2、各市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已领取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投料记录和检验记录等,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等情况:
(1)使用了《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禁用物质;
(2)未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和限制使用要求(包括适用范围、限制使用浓度、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的标识和其它限制和要求)使用限用物质、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着色剂。
(二)化妆品经营环节
各市对下列重点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重点场所:
(1)美容美发店;(2)药店;(3)化妆品批发市场。
2、重点检查内容:
(1)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的要求,检查以上场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同时,检查产品的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标识情况(要求详见附表5-2)。
(2)美容美发店是否存在无证自制化妆品的行为。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对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督促整改或取缔不合格生产企业。对美容美发店、药店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批发市场的监督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研究落实本次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个人,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要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各地化妆品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
(二)对于监督发现的违法产品和行为,各地要及时查处,并主动向社会通报。对于跨市的违法案件,要及时通报信息,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协查。
(三)加强培训指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各地卫生监督人员的执法能力。
(四)建立举报制度,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的作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客观反映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措施,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曝光。同时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指导,宣传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
(五)2005年9月1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报省卫生监督所,12月15日前将全年度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附表3-3(包括签章文本和电子文本)报省卫生监督所。
附表3-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上报表;
附表3-2卫生许可证明编号标识情况检查内容;
附表3-3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
附表3-1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上报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上报单位盖章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电话/传真
| 企业性质
| 产品种类
(或许可项目)
| 卫生许可证编号
|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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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