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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食品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切实抓好今年我省的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生部关于2005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重点及目标
  (一)卫生许可专项整治
  1、工作重点:对保健食品、乳制品、熟肉制品、面粉、糕点(饼干)、调味品、桶装饮用水、饮料共8类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卫生部规定,省会城市为重点地区。
  2、整治内容:严格规范卫生准入,清理无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生产企业。
  3、工作目标: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生产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收回卫生许可证。重点城市辖区内企业的卫生许可状况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二)保健食品
  1、工作重点:以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及其生产单位为整治重点,在上述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专项整治基础上,重点整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仍在加工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在流通环节,对保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标签内容宣传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作用,宣传未经批准的特定保健功能,以及添加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物等违法行为开展重点整治。
  2、整治内容:
  (1)对所有已获批准的保健食品的生产情况进行逐一核查,掌握保健食品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
  (2)对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各省要以清理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生产加工保健食品行为为重点,严格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的要求进行许可审查和监督,及时纠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存在的不规范行为。通过公示符合良好生产规范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凡生产企业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仍进行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3)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销保健食品的批发市场、药店、保健食品专营店销售的保健食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凡在标签、说明书中宣传具有诊治、疗效作用和其他特定保健功能的不合格保健食品以及伪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标志的假冒保健食品。凡销售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工作目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部达到《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要求;检查发现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违法行为均应受到依法处理。
  (三)婴幼儿配方食品
  1、工作重点:在开展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整治基础上,在生产环节,重点整治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不符合《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进行生产加工的行为。在流通环节,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加大对婴幼儿配方奶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的抽查力度。
  2、整治内容:
  (1)开展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各地要以规范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为重点,严格按照《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进行许可审查和监督。对于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的企业,必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停止其生产经营,依法严肃查处。
  (2)开展婴幼儿食品专项抽查。重点抽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集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标示为适合4-36个月婴幼儿)等食品的卫生质量。凡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3、工作目标: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符合《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婴幼儿食品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违法行为均应受到查处。
  (四)食品添加剂
  1、工作重点: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为重点,重点清理无证和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企业。
  2、整治内容
  (1)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尤其要对原料的使用情况、产品标识标签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据《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于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企业,必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停止其生产经营,依法严肃查处。
  (2)对经营环节的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食品添加剂销售点(店)为重点,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核实食品添加剂的来源,以及非食品添加剂冒充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并依法进行查处。
  3、工作目标: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均应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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