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凡符合评选条件者,可向所辖地爱卫会提出参评等级申请,并经所在地爱卫会审核推荐,填写统一的《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申报表》,报上级爱卫会。
第十二条 省爱卫会负责对申报的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进行最终审核,验收合格者由省爱卫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已评定的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每隔三年需重新进行复核,由各省辖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复核,并报省爱卫办备案。省爱卫办将对复核结果进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授予爱国卫生先进单位一星级奖牌,并依次类推,直至授予爱国卫生先进单位五星级奖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申报、审批、重新申报及命名表彰工作由各市、县(市、区)爱卫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后的日常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街道(镇)爱卫会及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进行。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省辖市爱卫办在省爱卫办的指导下负责,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并定期向省爱卫办报告。
第十六条 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如单位改变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并、注销等,不再保留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对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日常管理要求包括:
(一)建立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档案制度,包括:单位概况,创建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记录等文件资料,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申报表等。
(二)建立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每年应结合年终总结工作,将巩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进展情况报所在市爱卫办,由各市爱卫办汇总报省爱卫办。
(三)总结推广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指导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开展各项爱国卫生活动,发挥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在本地区和全社会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