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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爱卫会及其办公室参照前款规定,负责本地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爱卫组织和管理网络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在环境综合整治、健康教育宣传、除害防病、改水改厕和参与当地创建、巩固卫生城市、卫生镇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二)环境整洁优美,庭院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道路、下水等基础设施完好,环卫设施符合要求,公厕、垃圾收运等有专人负责,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卫生保洁落实到位。

  (三)室内公共区域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条理有序,空气流通清新,设施配套,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有明显禁烟标志,控烟措施落实,公用茶具严格消毒。

  (四)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各项综合防制措施落实,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五)食堂或公共场所的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工艺流程、从业人员等符合卫生要求。

  (六)单位立面装饰和外环境符合城市卫生管理标准要求,连续两年无集体性食物中毒等卫生安全事故发生,未受过各级爱卫会整改通报及相关委员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未因卫生问题被新闻单位曝光。

  (七)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相关规定要求。

  参加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的,需连续二年保持省辖市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称号,方有参评资格。

  第七条 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申报、受理等事项,由省爱卫办另行规定。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爱卫会可根据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标准要求,结合各自特点制定相应的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标准。

  第九条 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单年进行一次。评选工作坚持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明查与暗访、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评选工作严格坚持标准,以维护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声誉和示范作用。

  第十条 全省各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单位,驻地各部队,各类学校、医院、景区(点)、宾馆(饭店),各机场、铁路、交通、港口等单位,均可申报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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