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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爱卫〔2005〕11号)


各市爱卫会:

  自开展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工作以来,我省已命名了八批爱国卫生先进单位,为推动我省爱国卫生运动的深入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工作的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省爱卫会在总结以往八批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有关单位卫生的规定,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管理规定(试行)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质量,使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命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把创建、巩固卫生城市和卫生镇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单位,为广大职工提供清洁、优美、整齐、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的有效途径,是不断提高城乡社会卫生整体水平的生动形式。

  第三条 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称号是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水平综合评比的最高荣誉。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分省、市、县(市、区)三级。

  第四条 创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并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全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命名管理工作,省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全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命名管理督促、检查、指导、协调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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