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苏中医综〔2005〕12号)
省直各中医单位: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4年11月颁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有效制止各种财政违法行为,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保证
《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结合省直中医单位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搞好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
《条例》对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维护国家财经秩序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要把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落到实处。单位的领导要带头学习
《条例》,正确理解和掌握
《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同时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使遵纪守法、依法理财真正成为中医系统职工的自觉行动。尽快使全体财务人员深刻领会
《条例》的立法原意,熟练掌握其内容,为在财务工作中更好地运用
《条例》奠定基础。我局已于2005年5月13日组织省直中医单位分管财务领导、财务科(处)长学习了
《条例》,今后还将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宣传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