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吉民发〔2005〕69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省政府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开始实行《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在全省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落实低保资金

  (一)今年省对各地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已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具体包括:(1)按照去年农村特困户专项救助补助规模,继续安排农村低保专项补助资金;(2)按照2002年核定的基数规模,继续安排原来由乡统筹、村提留解决的农村低资金。

  (二)各地在保障原资金规模、渠道不变的前提下,根据省补助资金规模,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保障标准和补差标准,切实加大投入,认真落实好地方应安排的资金。今后,省对各地补助将与地方资金落实情况挂钩。

  (三)各地要按照《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规定,将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划入农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点挪用。

  二、要严格履行低保对象审批程序

  (一)各地要按照《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规定,严格履行农村低保对象个人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程序。低保对象评定和低保金发放要及时进行公示。各地民政部门要将低保对象登记造册,建立低保对象档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