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
(苏卫医〔2005〕42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单位、省血液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卫生部《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1999]6号)及《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科学合理使用血液,保障临床用血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都要建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输血科(血库),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规范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应指定由检验科负责临床用血管理。医院输血科(血库/检验科)在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切实做好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血液储存、交叉配血、临床用血记录及统计等工作,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2.临床用血量较大的医院必须配备专用冷藏储血设备,储血环境应达到卫生学标准,以确保血液储存安全有效。如需自行取血的医疗机构应配备专人及专用取血箱,到指定供血单位取血。
3.医疗机构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用血计划,从开展医疗工作的实际出发,每周应提前向供血单位提交用血计划。同时,适量储备血液。对需要预约的血液成份必须按规定(紧急情况除外)履行预约制度,确保供血工作的正常进行。
4.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卫生部《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掌握输血适应证,科学、合理用血,积极推广成份输血,要把成份血使用率纳入科室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力争成份输血率达到90%以上。应严格掌握全血、血浆的临床使用适应证。积极推广择期手术自身储血,自体血回输术等成熟的输血新技术。
5.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受血者输血前五项传染病指标(HBsAg、Anti-HCV、Anti-HIV1/2、梅毒、ALT)检测。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医疗机构为不具备开展检测工作条件的医疗单位提供服务。承担输血前检测任务的机构应按要求做好并保存记录,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送检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