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合伙、个体形式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通知
(吉民发〔2006〕2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民政部要求各地在该法施行前,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的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要变更为法人形式。为此,民政部下发了《关于
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5]237号),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