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部分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通知
(吉民发〔2006〕3号)
吉林省金铖计算机学校等十家民办学校:
根据
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5]237号)精神,为做好省本级个体形式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变更对象
经省民政厅登记的十家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吉林省金铖计算机学校、吉林省博文职业培训学校、吉林省圣大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吉林省中方洗染技能培训学校、吉林省育婴职业培训学校、吉林省京华职业培训学校、中国洗染行业长春培训站、吉林省三泰按摩培训学校、吉林省祥跃保健按摩师培训学校、吉林省亿人职业培训学校。
二、变更程序
1.民办学校告知其债权人、债务人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有关事宜,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民办学校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1);
(2)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
(3)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5)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7)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格式样本见附件2);
(8)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3.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进行公告。
三、其他要求
没换领《民办学校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注销登记公告;未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
已换发完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时限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2月15日止。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应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说明情况。未说明情况,并逾期未完成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