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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银耳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银耳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卫法监〔2005〕4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对“银耳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评定的请示》(宁卫法监〔2005〕第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该标准未将漂白剂列入银耳的使用范围,因此,银耳产品除符合《银耳卫生标准》(GB11675)外,还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的规定,不得使用漂白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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