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06年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苏继委办发〔2005〕3号)
各市卫生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厅直属单位,有关高校、学术团体: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06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全继委办发第〔2005〕03号)要求,现将申报2006年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和网上公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于全国办班后,择期举办有关管理人员培训班,进行具体布置和培训。今年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的同时,各单位仍需填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附件1)。文字申报材料应与网上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加盖公章后,于2005年8月30日前统一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工作仍按《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苏卫科教〔2003〕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申报表见附件2)。
各市、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和《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苏卫科教〔2003〕29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2006年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的学科专业为:基础医学(基础技能和基础形态)、临床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传染病科和精神病科、口腔医学、影像医学、急诊学、医学检验及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
三、经批准、公布的200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含备案项目),如在2006年继续举办,在申报时只需填写《2006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附件3),并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附件4)、教材、总结、试题、日程表、名册于8月30日前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项目和新审批的项目均作为2006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于2006年初同时公布(第一批)。2005年9月30日以后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0日,经批准后,作为2006年第二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公布。
四、经批准、公布的2005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含备案项目),如期举办并按要求上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和《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等材料,办理备案手续,可以在2006年续办。
五、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费(含备案项目)按原规定执行。请各单位在申报项目的同时,将项目评审费汇至江苏省医学会继续教育部(开户银行:南京工商银行高楼门分理处;户名:江苏省医学会;帐号:4301018809001013453)。如评审费未到,视为放弃申报项目。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项目编号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申 报 表
项目名称
所在学科
(二、三级学科)
申报单位(盖章)
邮政编码
申报日期
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所列内容必须实事求是、逐项认真填写,不要漏填,表达要简单、明确。
二、申报表填写内容须打印。
三、申报表须按规定程序要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有关一级学会等单位签署具体意见、加盖章后,如期(以邮戳为准)由上述单位统一上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过时不予受理。
四、若表内填写不完,可用同样大小的纸续写。
五、申报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表填写思路:
⑴ 体现本申报项目在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上的新颖性;
⑵ 分析本申报项目的培训需求;
⑶ 介绍培训效果的具体评估方法。
2.教学对象须符合该学科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要求。
3.项目举办方式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等。
4.教学时数为实际授课时数,不包括开班典礼及与教学无关的时间。
5.学分计算方式: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一般在一个月以内,三天以上。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六、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编号说明
(一)组成
(1) (2) (3) (4)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直属单位及部分学会等单位代码
(2)二级学科分类代码
(3)三级学科分类代码
(4)项目数字号码
例:北京市普通外科第8个项目编号为:
项目数字号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直属单位和有关一级学会等单位填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直属单位及有关学会等单位代码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01 北京市 28 青海省
02 天津市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
03 上海市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04 河北省 31 重庆市
05 山西省 32 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06 内蒙古自治区 3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7 辽宁省 34 北京医院
08 吉林省 35 中日友好医院
09 黑龙江省 36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
10 江苏省 37 卫生部干部培训中心
11 浙江省 38 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12 安徽省 39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13 福建省 40 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
14 江西省 41 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
15 山东省 42 中华医学会
16 河南省 43 中华护理学会
17 湖北省 44 中华口腔医学会
18 湖南省 45 中华预防医学会
19 广东省 46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47 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
21 海南省 48 中国医师协会
22 四川省 49 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
23 贵州省 50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24 云南省 5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5 西藏自治区 52 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
26 陕西省 53 好医生医学教育中心
27 甘肃省 54 北京双卫医学技术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