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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5〕25号)


各市卫生局、各厅直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在研科研项目的检查、督促、组织协调和管理,提高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与信用意识,确保项目按照科技项目课题合同书中约定的研究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1、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所必需的时间、经费、设备 和支撑条件等予以支持和保证,要给予项目负责人充分的科研自主权。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重大问题和困难、项目负责人调离本单位或离开本单位1年以上的,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我厅报告。必要时,可及时中止或撤消项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修改项目研究内容。

  2、在科研活动中,项目负责人要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科研作风,不得投机取巧、弄虚作假,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发现此类行为者,一律撤消项目,追回已拨款,取消本人再次申报我厅项目资格,并停止所在单位1年申报我厅项目资格。

  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应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等处理。

  3、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依据卫生部《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科技部《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实行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管理各自的知识产权。违反者,各有关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以及经济赔偿等处理。

  4、各市卫生局、厅直单位和系统外有关单位每年底须将本地区、本单位在研项目管理情况报我厅科教处。我厅将参照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加强对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考核。考核结果决定下年度单位项目申报数额。

  二、科研经费的管理

  1、我厅下达的科研项目补助经费必须单独建立帐本,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结束时须提交经费使用本,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结题。

  2、所有立项项目(指导性课题除外)每年10月30日之前(以邮戳或电子邮件日期为准),项目负责人必须将《江苏省卫生厅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1)、《江苏省卫生厅科研项目补助经费使用年报表》(附件2)报送我厅科教处(电子信箱:kt@jswst.gov.cn),以便核拨当年经费。到期不报的,停拨科研经费。

  3、我厅组织申报的卫生部项目和厅重大项目每年须接受专家组检查评估。未接受检查的,停拨当年科研经费。

  4、中止、撤消的课题,将追回已拨款。

  三、结题工作的管理

  1、研究课题结束后,课题组须提交《江苏省卫生厅科研项目结题报告表》(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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