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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南京地区卫生行业纠风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1日至9月20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照卫生行业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查职业道德建设情况,纠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查廉洁自律、廉洁从业规定执行情况,纠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等问题;查财经纪律遵守情况,纠部门私设“小金库”、科室违反规定创收等问题;查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活动的管理情况,纠民主集中制和重要议事规则执行不力,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专项治理办公室设立专线电话负责答询和接访,省市纠风部门设立专项帐户接受上交的钱款,集中后上缴财政部门。

  (三)整改提高阶段(9月21日至10月10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对查找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梳理和剖析,主动整改。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通过建章立制,健全医务管理、人事分配、财务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制度;坚持并完善住院费用清单制、医疗收费及药品的价格公示制和查询制、医疗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的透明度;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和收费行为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完善对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行为、医生处方和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要积极开展 “医德医风示范医院” 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五、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医疗卫生服务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倍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南京地区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专项整治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加强领导,明确要求,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好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切身利益。

  (二)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目标和措施,将专项治理的各项任务分解细化,确保治理任务按期完成。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机构要抓好整治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协调小组要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证各阶段、各环节的治理工作相互衔接、有序推进,相关措施得到落实。要认真做好信访的接待处理工作,接待投诉有登记,处理投诉有凭据,反馈投诉有记录,查询投诉有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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