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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分类说明或项目除外内容,以及《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使用说明中未列明的特殊医用材料,一律不得另行收费;有规定加收标准的,按规定标准加收;规定可以加收但无标准的,应按《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未取得等级医院的医疗机构,须根据《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级标准》,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执行的医院类别后,方可执行新的价格标准。

  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全省统一归并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其价格可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定。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关怀,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省物价局等9部门《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苏价综[2002]174号)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减免政策。

  二、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各级医疗机构必须认真落实《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规定,严格执行全省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规定的价格标准,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严禁自立项目、超标准、分解项目收费及重复收费,坚决杜绝各种乱收费、乱加价行为。

  对未纳入国家和省项目规范、经临床试验及科学论证(鉴定)对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确有显著效果、确属国内省内首创或率先引进新技术等医疗服务项目实行项目价格申报审批制度,具体按《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阳光工程”,全面实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门诊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软件,凡未建立并实施相关制度的医疗机构,此次医疗服务价格只允许按规定的基准价格执行,不得实行上浮。

  各级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医院院长、分管院长、价格管理部门、物价员、监督员分工负责机制。为确保今后科学合理地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机构要建立从医院到具体医疗科室的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努力增收节支,严格成本核算,每年收费审验时要同时报送医疗成本核算资料。要认真遵守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医护人员要按国家项目规范和《江苏省医疗机构护理收费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服务,改进服务态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负担,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和进行不必要的检查以及收受回扣、“红包”等不良现象,切实解决社会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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