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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加强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内容纳入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和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工作。
  对不符合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规定条件的现有乡村医生进行培训、考试时,应将中医药知识与技能作为主要内容之一;对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每两年应接受30学时以上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其培训情况作为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制定《乡村医生应具备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标准》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大纲》,供各地组织乡村医生在岗培训使用。
  六、依法加强农村中医药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农村中医监督管理。各市卫生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行业管理,强化农村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从业人员、中医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加强农村中医药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制定中医药医疗服务规范,完善有关规章制度,重点对医疗操作规范、合理用药进行监督检查。杜绝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个体开业,严厉打击打着中医旗号的各种非法行医活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认真做好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人员的法制意识。
  (二)加强农村医疗机构中药的使用管理。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中药采购的监督管理,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中药药品集中采购,严禁假劣中药进入乡(镇)卫生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地方,村卫生室所使用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保证质量。乡村医生使用中成药和中药饮片,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对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要加强指导、加强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七、积极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步伐
  各市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及评审细则》,选择农村中医工作较好的县(市、区),积极开展省级和国家级创建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地)积极争创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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