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补充通知
(苏价费〔2005〕25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现就有关《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并贯彻实施。
一、为了更好地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减少患者对政策的误解,可在不改变编码的前提下,将项目内涵中“包括”方面的内容在该编码的“项目名称”下依次列出;对“加收”的内容,可将该项目“说明”部分移至“项目名称”空格处。
二、为确保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措施的平稳出台,明确对改制、重组、兼并等医院,仍按原医院等级价格执行。
三、将《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标准》中的镇江市从原苏中地区变更为苏南地区。
四、在手术治疗(33)项目的“说明”中增加:7、经同一切口进行的两种及以上不同的手术,其中第二项及以后的手术按核定标准的50%计收。
五、取消取暖费(1107)、病房取暖费(110700001)的项目名称及价格,并统一将原空调降温费(1108)变更为“降温取暖费”、病房空调降温费(110800001)变更为“病房降温取暖费”,对降温或取暖执行同一价格。
六、皮下输液(120400005)、静脉输液(120400006)、小儿头皮静脉输液(120400007)等计价单位“组”的含义:应以医生开出的处方所配药物为“一组”。
七、在编码210102009-a后的“项目名称”栏的空格内增加“咬合片”。
八、在心里咨询(311503023)的“说明”栏中增加“每次不少于30分钟”。
九、穴位贴敷治疗(430000023)的项目内涵修改为“含药物调配、纳米敷贴等敷贴药物及材料”;价格重新修订为5元/每个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