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计划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一般在2年内完成。项目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须有充分理由,由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科研处批准。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科研处可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划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自批准之日一年以上,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项目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
  5.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
  撤销项目的研究经费;由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追回,留作学校社科研究与发展费用。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计划项目研究经费,来源于省财政补助和学校自筹。省财政补助经费,立项时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其不足部分,学校应适当予以补足。自筹项目经费,由学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计划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及经费开支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决定经费的用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
  2.国内调查研究费用
  3.文具费
  4.计算机消耗材料费用
  5.成果印刷费用
  6.小型会议费,包括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专题研讨、成果评审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由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计划项目完成后,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科研成果的评审验收工作。尚未正式出版的项目成果和研究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由学校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鉴定。可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5人,其中聘请的校外专家不少于五分之三。重点资助研究项目的成果评审鉴定,可由学校提出申请,省教育厅组织鉴定。
  成果评审鉴定后,由项目承担人填写《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经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连同鉴定意见和最终成果打印稿报省教育厅科研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