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送由项目申请人填写的《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一式二份及软盘;
2.报送《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一份及软盘;
3.申请人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签署具体意见;申报学校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科研处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
4.申请经费实事求是,比较合理。
第十二条 在评审中,重点支持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课题,以及具有重大理论创新、开拓意义的课题。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省教育厅复核后,列入省教育厅社科研究计划下达。
第五章 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的内容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研究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学校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3.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自筹经费项目经费是否到位;
4.课题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五条 年度检查采取不定期实地检查和定期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的方式进行。项目承担人每年来填写项目本年度检查报告书;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于次年1月报省教育厅科研处。
第十六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时,应由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厅科研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