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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1.组织拟订山东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全省高等学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课题指南,由省教育厅审定发布;
  2.编制省教育厅社科研究计划,指导和组织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资助、年度检查及成果验收;
  3.通过科研计划立项,支持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发展,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六条 高等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本校承担省教育厅社科研究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社科研究规划和本校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的需要,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
  2.项目下达后,组织、协调项目的实施工作;定期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省教育厅科研处报送项目检查报告;
  3.组织项目完成后的成果评审验收及宣传推广、出版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计划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由省教育厅科研处根据各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和上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核定申报指标,限额申报。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
  第八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计划项目从资助方式上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第九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计划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1.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申报,须有两名相同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书面推荐。
  2.项目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学风,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项目申请人担任组长,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并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科研工作。应用性研究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
  4.项目申请人问时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承担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5.已承担的上级研究计划项目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6.自筹经费项目应提供本学校出资证明或外单位的资助证明。
  第十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计划项目以学校为单位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和申请课题进行初审,并履行以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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