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及成果等,要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 研究成果属国家所有;对研究成果要及时登记。成果出版发表时应注明“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资助”字样。鼓励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发《山东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繁荣发展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下称社科研究),改革和完善高等学校社科研究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力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社科研究计划项目(下称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无计划的编制,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开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规律,为党和政府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加强应用研究的同时,要重视基础研究;加快发展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推动我省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计划项目管理要突出重点,引入平等竞争机制;贯彻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省教育厅与学校两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山东省教育厅科研处负责全省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