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建立激励制约机制
1、鼓励创新研究、高技术研究和与研究生培养相结合的学科前沿性探索课题研究。
2、对计划完成好,取得成果多、水平高的单位,优先或适当多安排计划项目。
3、对计划完成不力的单位,少安排或不安排计划项目。
4、对严重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失败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有处理意见并写出检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补助、社会支持和承担单位自筹等。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设备购置费和维修费:指研究、开发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安装和零星土建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为此发生的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以及试验场地租赁费。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费。
5、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6、鉴定、验收费:指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发生的费用。
7、管理费:指承担单位向课题组提供良好服务和工作条件所发生的费用;所提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8、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经项目承担单位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列支的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总经费在确定计划时一次核定,省财政支持经费为课题研究补助经费,分年度拨款。原则上实行无偿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国家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追回被截留或挪用的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负责项目的财务支出;各级财政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完成后,应及时作出工作总结,逐级报请省教育厅结题。所获理论性成果应随时写出研究报告或论文发表。所获应用成果应及时申请鉴定。学校须做好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