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能独立主持开展研究工作。
2、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具备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和研究时间。
3、具有合作精神和协调能力。
4、学风端正,工作勤奋;勇于探索和创新,具有奉献精神。
5、限承担省教育厅科技计划在研课题一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l、申请者要认真填写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申请者所在系(院、所)、学校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认真审查,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协作单位也要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科研处。
2、实行限额申报,一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
3、省教育厅对申报的项目根据每年度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经有关专家论证或咨询,在兼顾一般的同时,突出部分重点科技发展计划。
4、会商省财政厅后,由教育厅审批下达计划。
5、项目经费实行资助和自筹相结合。自筹经费须出具出资证明。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科技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计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和进度要求,抓好研究内容、实施方案、研究人员、措施条件、组织领导的落实,保证经费及时到位,项目正常进展。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研究人员要保持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
第八条 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项目组于每年年底填报科技计划项目工作进度表,学校于次年一月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对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更改或终止计划的;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项目更改或撤项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实施小结,报经省教育厅批准。撤消项目,剩余经费退回。
第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做好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工作,及时解决计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计划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 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做好产学研结合工作;面向市场,做好项目跟踪管理和转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