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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能独立主持开展研究工作。
  2、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具备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和研究时间。
  3、具有合作精神和协调能力。
  4、学风端正,工作勤奋;勇于探索和创新,具有奉献精神。
  5、限承担省教育厅科技计划在研课题一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l、申请者要认真填写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申请者所在系(院、所)、学校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认真审查,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协作单位也要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科研处。
  2、实行限额申报,一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
  3、省教育厅对申报的项目根据每年度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经有关专家论证或咨询,在兼顾一般的同时,突出部分重点科技发展计划。
  4、会商省财政厅后,由教育厅审批下达计划。
  5、项目经费实行资助和自筹相结合。自筹经费须出具出资证明。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科技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计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和进度要求,抓好研究内容、实施方案、研究人员、措施条件、组织领导的落实,保证经费及时到位,项目正常进展。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研究人员要保持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
  第八条 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项目组于每年年底填报科技计划项目工作进度表,学校于次年一月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对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更改或终止计划的;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项目更改或撤项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实施小结,报经省教育厅批准。撤消项目,剩余经费退回。
  第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做好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工作,及时解决计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计划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 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做好产学研结合工作;面向市场,做好项目跟踪管理和转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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