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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3日)废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科字[2001]11号)


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2. 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科学技术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科技计划是我省科技和教育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我省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
  第三条 省教育厅科技计划属资助性科研计划,与其它科技计划相互衔接、相互协调;采取多形式立项;多渠道融资;实行区别层次,分类指导。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的选题应系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明确的应用前景,对促进人才培养、增加技术储备、增强创新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2、项目目标明确、具体,技术经济指标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明显。
  3、项目近期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4、承担单位必须领导得力,组织健全,具有结构合理的项目组。
  5、具有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资金自筹(匹配)能力。
  第五条 申报者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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