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
㈠ 要求供应商对所供商品给予最优惠价格,否则将对供应商加以处罚或采取其他对供应商不利的措施;
㈡ 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
㈢ 事先未书面约定商品损耗的缺货责任,而要求供应商承担缺货责任,如出现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后,双方基于公平原则协议补损;
本条所述商品损耗,是指因商品的自然属性或销售环节中第三方的介入,导致的商品数量减少、被污染、包装破损、变质等商品价值减少或灭失。
㈣ 事先未书面约定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标准,而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零售商、供应商双方虽事先书面约定商品下架或撤柜条件,但零售商未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数据而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
㈤ 零售商、供应商约定销售返利的,应当以实现一定销售量为前提,未完成约定销量的,零售商收取返利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㈥ 非通常交易所必须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第八条 零售商不得有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㈠ 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不得低于或等同于零售商的销售价格予以限制。
㈡ 以加重其他责任等要挟条件为由,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㈢ 以变更交易条件、不与其交易和断绝交易等要挟条件为由,对供应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向有竞争关系的其他零售商销售商品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第九条 零售商向供应商退货,双方应当事先确定退货的条件或标准,如零售商与供应商合同另行约定的,应根据合同进行退货。出现下列情形的,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但供应商提出退货申请,并且退货可以给供应商带来直接利益的除外:
㈠ 因零售商自身过错原因造成的商品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要求退货,且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㈡ 无正当理由,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要求退货,且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