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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贵州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店名义开展整体促销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商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促销活动的有关情况(填列贵州省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表),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㈠ 以新店开业(重张)、店庆、节庆(国家法定节日)等名义开展的促销活动;
  ㈡ 一次促销活动连续三个营业日以上(含三个营业日)或者一次促销活动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以上(不含餐饮、娱乐、住宿等行业商品销售),且促销商品品种数量达到店内实际销售商品品种数量60%以上的促销活动。
  第二十一条 零售商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零售商所在地商务、物价、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接受举报并及时对举报事项核查,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可向社会公告;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及时将举报情况转送有关部门核查。
  各地商务、物价、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举报的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被举报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各地商务、物价、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违法行为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商务、物价、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协同查处。
  商务部门应加强对促销方式的监管,引导零售商依法开展促销活动。对零售商不规范促销行为,应当及时调查研究,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将其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并向相关部门发出预警通报。
  物价部门应加强对促销活动中价格行为的监管,规范商业企业的价格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促销期间的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对不规范促销行为引发的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事件等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对于认定存在涉嫌犯罪事实的,依法立案侦查。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促销期间的纳税监管,对零售商促销行为中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促销期间经营行为的监管,对促销活动中虚假宣传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细则,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自身职能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以行政处罚,依法予以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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