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 季节性降价;
㈣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对促销商品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或或物品作为奖品、赠品,但事前对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与出售的商品作出明确区分,并就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向消费者作出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十二条 零售商促销商品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不得减少商品数量或重量。
国家对促销商品有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促销商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促销活动期间或促销活动结束后,消费者因质量等正当原因对所购的促销商品要求退换货的,零售商应按相关规定予以退换,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不得设置障碍增加退换货手续。
第十四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不得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在本经营场所标示的价格。
第十五条 零售商不得以虚假的清仓、拆迁、停业、转行、破产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因清仓、拆迁、停业、转行、破产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促销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 零售商不得要求消费者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后,方可使用一定数额的返券。
第十七条 消费者要求零售商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提供或开具,不得迟延或拒绝消费者索求。零售商不得以消费者所购商品金额小等为由拒绝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第十八条 零售商未向供应商提供促销服务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收取供应商的促销服务费。
第十九条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加强自律,引导零售商开展合法、公平、诚信、频率与幅度适当的促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