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3、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在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的建设或改造项目;

  4、属于贴息支持的新建、改造项目贷款,必须经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批准同意,承办单位与上述金融机构已签订贷款合同。

  (二)资金拨付程序

  1、资金拨付申请:经项目验收组验收合格后,承建单位即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各市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各市州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共同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承建单位应提交申请资料为(一式三份,A4纸打印、复印装订,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并附具体项目清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贷款项目需提供承办单位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4)直补项目需提供承办单位项目实际投资的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资金拨付: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共同对承办单位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省财政厅将资金拨给各市州地财政局,由各市州地财政局通过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向承办单位拨付项目资金。

  七、承办企业收到项目资金后,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八、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对“双百市场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为做到项目资金管理的“公开、透明、规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推荐和批准的项目在贵州省商务厅电子政务网(www.gzcom.gov.cn)上进行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十、严肃财经纪律,对骗取、挪用或截留项目资金的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全额收回已拨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