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商发[2006]105号)
各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
现将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的《贵州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规划财务处)、省财政厅(企业处)反映。
附件:贵州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贵州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为规范贵州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流通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流通体系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是指符合条件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的标准化建设及改造项目,以及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承担的推动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支持,是指对承担上述建设项目的单位(含企业和市场,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仓储、优质农产品常年展示交易中心等基础设施所取得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予以利息补助;对建设或改造批发市场农产品消费安全(包括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废弃物处理等)、独立全封闭式活禽交易屠宰区等项目,以及流通企业农产品冷链系统建设或改造项目等准公益性设施予以资金资助。
二、资金支持原则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以企业为主体、政府适当资助,通过培育一批面向国内外市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拓宽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新路子。
三、资金支持方式
(一)贴息:对承办单位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仓储、优质农产品常年展示交易中心等基础设施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补贴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
(二)直补:对承办单位新建或改造批发市场消费安全、独立全封闭式活禽交易屠宰区等准公益性设施项目,以及流通企业农产品冷链系统或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