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我省2006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商发[2006]65号)
各市州地商务局、省各有关项目单位: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规函[2006]3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6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为简化手续,方便企业,强化管理,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决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
(一)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1、提高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市场考察的支持标准,由1人次/企业提高到2人次/企业,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2、境外展览会由按比例支持调整为定额支持,单个企业每个项目定额补助2万元/1个展位,以后每增加一个展位,支持金额增加1万元,每个项目最多支持3个展位(即累计不超过4万元)。
(二)调整团体项目的支持条件和标准。
1、境外展览会和培训团体项目要求参加活动的企业应全部符合中小企业申请条件,对不符合中小企业申请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支持。
2、取消境外市场考察的团体项目。中小企业赴境外市场考察,不论采取统一组织形式,还是分别考察形式,一律由中小企业提出申请,取消项目组织单位统一申报的形式,不再对组团单位的资金支出予以支持。
3、培训项目的资助条件,调整为不低于50家中小企业参与且时间在一天以上,最高支持限额为3万元。
4、团体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统一提交参加活动企业的相关情况,由省商务厅直接将资金拨付给参加活动的中小企业。
(三)限定申报项目和支持金额。自2006年起,单个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70万元,超过支持限额以后,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支持申请;每年每个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最多允许申请10个项目;单个项目支出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不予以支持。
(四)取消项目计划的实施申请和项目计划的延期申请。项目单位实施项目计划前,不需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凡无法在自然年度内(12月31日前)按期完成的项目计划,一律不予结转,需在下一年度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