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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务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3、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4、依申请公开形式:
  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提供复印件,或者安排查阅;
  以胶卷、磁带、软盘、视听资料等可复制方式存在的政务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复制副本或安排观看;
  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或者磁盘复制件;
  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途径
  省商务厅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贵州省商务厅电子政务网(http://www.gzec.gov.cn/zhengwu/index.jsp)公开,还可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新闻发布会;
  2、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3、公告栏、公开栏等;
  4、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信息目录;
  5、其它方式。
  第九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1、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3、依法举行听证会;
  4、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十条 政务公开的责任及监督检查:
  1、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政务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程序办理政务公开规定的手续后,及时送指定媒体对外发布。
  2、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驻厅监察室负责对各单位政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驻厅监察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厅机关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并查处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并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1、应当公开的信息而未公开的;
  2、应当及时公开而没有及时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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