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办事依据和申报文件要求、办事程序、承办期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
8.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人员考核、奖惩、选拔、任免、工资调整、出国考察,财务收支等应予公开的事项;
9. 按照上级部门规定,必须公开的行政工作事项。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可以依法免予向社会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审议的工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所提供的信息;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6、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
(一)主动公开
1、相关处室按本办法或者按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2、相关处室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
3、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4、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5、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6、做好所公开的信息载体的存档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当公开的信息,可以向信息拥有处室或政务公开领导办公室提出信息公开的建议;相关处室应当认真研究并尽快予以答复。
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处室审核批准。
(二)依申请公开
1、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省商务厅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省商务厅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2、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批分有关单位给予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不属于商务厅掌握范围的,应当尽可能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