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务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黔商发〔2004〕141号)
各地州市商务局、国税局、省各出口企业:
现将《
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商规发〔2004〕3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当前我省出口退税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商务、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出口退税工作,认真落实和执行好国家的各项出口退税政策,用足用好现有出口退税指标,切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并及时了解企业在出口退税过程遇到的困难,协调帮助解决。
二、各地商务、国税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落实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明电〔2004〕1号)中提出的有关出口退税预算管理的要求,不得以地方财政资金安排不足为由而影响企业退税资金的足额退库。
三、各地国税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本地区的出口退税进度,不得以电子信息未到等原因为由拒绝接受企业退税申报。
四、各级商务、国税部门要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出口在带动各地经济增长,解决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发挥的积极推动作用,并向当地政府和财政等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鼓励企业放心大胆的开展出口业务,推动全省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增长。
五、各出口企业要认真做好自身的出口退税管理基础工作,保持出口退税办税人员的相对稳定,并按照“六个及时”的要求,做好内部单证的收集、传递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奶(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2004〕64号)有关规定,在货物出口的90天内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对确实无法提交的退税申请,要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认真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做好备案登记。
特此通知。
附件:
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