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产业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精神的补充通知
贵阳市信息产业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行业归口单位、贵州省软件行业协会: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0年出台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文,鼓励大力发展软件企业。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明确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免三减半”)。
由于我省大部分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是18号文件出台前创办的企业,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非常少,这种状况不利于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补充意见如下:对我省原有企业经认定为软件企业的,1994年税制改革后,没有享受过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曾享受过但未满“两免三减半”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曾享受过并已满“两免三减半”的,不再给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