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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贸易合作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消防档案的通知

贵州省贸易合作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消防档案的通知
(黔贸合安生字[2003]第5号)


厅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省消防总队制作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档案》(上卷)的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根据《规定》,厅属各单位原则上都要求建立《消防档案》,特别是重点防火单位一定要按消防部门的要求建立。

  二、《消防档案》的内容分上卷和下卷,其具体建立的方法,参见《消防档案》内容说明和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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