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统筹整合的项目
第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统筹项目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数量的项目;另一类是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的项目。
第八条 凡是涉及人工造林、营造经果林、新建茶园、人工种草的项目,符合土地开发整理条件的,必须先进行土地整治再实施。
第九条 统筹整合项目包括:
1、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项目。
2、发改部门涉及基本农田建设的项目。
3、农办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4、林业部门涉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石漠化综合治理中基本农田建设的项目。
5、水利水保部门涉及基本农田建设的项目。
6、其他部门涉及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
7、其他涉及占补平衡需要投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
第五章 统筹整合的资金
第十条 统筹整合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乱、整合使用、各记其功”的办法。建立地区土地开发基金,全区统一调配,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资金包括:
1、地、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
2、国土资源部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土地开发整理资金。
3、发改部门涉及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
4、农办部门涉及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
5、林业部门涉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石漠化综合治理中的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
6、水利水保部门涉及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
7、其他部门涉及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治理的资金。
第六章 统筹整合的职责
第十二条 地区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市政府、百里杜鹃管委会根据总体目标,制定土地开发整理的区域规划方案,在6月底前报地区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并按规划统筹安排各类项目。当年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