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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细则[失效]

  (二)早期工程及新建小型平战结合工程收费标准、范围、方法和分配比例,按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执行,具体收费办法:

  1986年底前使用的人防工程,按《抚顺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实施办法》执行,1987年开始使用的人防工程使用费额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三)人防通信开发利用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四条 对可利用而未利用的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人防部门可按该工程可收使用费的20%收取闲置费。

  第十五条 大中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使用费,由人防部门派出的管理机构收缴,全额上交市人防办,管理机构的事业经费从工程使用费中核拨。

第四章 人防战备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是战时或灾害来临时隐蔽人员、储备物资、进行防空袭和防灾害斗争的设备设施,维护和管理好人防战备设施、设备是每个公民的职责和义务。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公民必须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市政府颁布的《抚顺市人防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战备设施、设备,平时必须按规定配备专、兼职维管力量,做好维修、保养、保护的管理工作,保证战时和灾害来临时使用。

  第十八条 凡有条件的人防工程口部半径50米范围内,经批准后为人防工程用地,由人防部门管理。如需要在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物时,须征得市人防部门同意和规划部门批准,应留出疏散通道和倒塌半径的距离;因场地原因无法达到要求的,经批准后可将口部引入建筑物内,留出单独房间,由人防部门管理。

  第十九条 拆除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必须报经人防部门批准,并就地就近补建,如补建困难,拆除单位按工程等级和现行造价缴纳补建费,由人防部门统一补建。擅自拆除人防设备设施的,除按现行造价赔偿损失外,视建节轻重加收10――25%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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