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防工程建设用电增容费,应商有关部门给予优惠,市确定的增容集资费予以免征。
(三)对新建人防工程的选址、施工、出入口位置和其他相适应的地面配套工程以及人防改造工程的出入口、伪装房用地,市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四)兴建大中型平战结合工程,应列入市重点项目管理。
(五)后方基地和全民战备设施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费和管理费。
(六)全市人防警报建设的专用线路和警报中间站使用、维护所需费用,邮电部门应予优惠。
第九条 人防通信设施,应在保证人民防空指挥的前提下,积极为党政机关和社会提供服务,并为城市抢险救灾提供部门通信保障。
第十条 人防科研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在保证人防建设任务的同时,充分利用现有力量和设施、设备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人防平战结合工作,促进人防设施的开发利用,广泛利用“小三线”和后方基地的设备设施开办工厂,兴办商、饮、服、修网点,发展仓储、养殖、种植业,为繁荣社会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服务。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及孔口伪装设施免缴房产管理费;人防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工程使用费为战备建设专项经费免征营业税;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外收入调节基金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或优惠;使用贷款修建的人防战备设施,在贷款偿还前,工商部门收取的工商管理费,全额上交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用以偿还贷款;电力部门应给予常年供电,人防工程的用电电价,根据原电力部1976年《电热价格》规定,工程内的通风、照明、抽水等战备设施用电,按非工业用电收费,平时利用的人防工程按民用照明用电收费。
第十三条 人防部门对平时使用人防战备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收取使用费:
(一)新建大中型平战结合工程的收费标准,根据工程状况、位置、用途和效益情况,以面积、柜台或工程整体(含地面配套设施)等为单位,由人防主管部门与物价及有关部门议定收费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