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国家、省、市、区、街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含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中外合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四项费用”。
“四项费用”按单位职工总数每人每年六元,委托银行部门收取。
拒不缴纳“四项费用”的单位或个人按日加收应交额的0.5%滞纵金,由银行扣缴。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资金。按照国家人防委、计委、建设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在民用建筑中,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客观条件影响,不能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收取易地结建工程费。收费标准根据地下室工程实际造价的不同进行调整。目前,每平方米按800元收缴工程建设经费,收费工作由市人防办公室负责办理。如结建收费标准变动,由市人防办和物价等有关部门共同议定。
(五)利用人防战备设施、设备等为社会服务收入的资金。
(六)人防工程有偿投资回收的资金。在具有偿还能力、有担保单位的情况下,人防部门进行有偿投资,并按协议期限回收投资,用于工程再建设,以促进人防工程建设的良性循环,滚动发展。
(七)拆除人防工程补建费。按《抚顺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执行。
(八)采煤沉陷补建费。因采煤沉陷造成人防工程、战备设施损坏,由市采煤沉陷管理部门拨款修复。
损坏程度严重,不能修复的,由市采煤沉陷管理部门按工程等级和实际造价,向市人防部门缴纳补建费,每平方米500――1000元,由市人防部门统一安排工程的补建。
第七条 人防战备建设资金不得随意批准减免,特殊情况需要减免,须由市人防办审核,经市政府批准。人防战备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批准试行的《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人防战备设施的建设与开发利用
第八条 人民防空建设应贯彻《
人民防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有责任予以支持。
(一)与列入人防战备建设计划、用人防经费安排的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防工程及地面配套设施相关的税、费应给予减免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