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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25日)废止

抚顺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细则
(抚政发【1991】1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加强人防平战结合,管好人防设施,促进我市人防战备建设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抚顺地区的企事业单位、行政部门、驻抚部队都要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我市为国家确定的重点人防城市,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人防建设平战结合工作的领导,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负责人防战备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有行使人防战备设施、设备产权的责任。

  计划、财政、劳动、城建、公用、规划、土地、税务、工商、物价、电业、邮电、银行、公安、卫生、环保、物资、编制等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人防平战结合的发展,提高整体效益创造条件。

第二章 人防建设资金

  第五条 人防战备建设资金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负担,多渠道、多来源筹措。

  人防战备建设资金,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由人防部门统一管理,用于人防战备建设事业,不准占用或挪作它用。

  第六条 人防战备建设资金按以下规定筹集:

  (一)地方自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人防战备建设资金,统一纳入市人防工程修建计划。

  (二)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集体所有制单位从税后积累中提取4%,作为人防战备建设资金,用于本系统的人防建设,由人防部门监督使用。

  (三)收取义务工“四项费用”。国家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按城镇职工1--2%的比例抽人参加义务劳动。参加义务劳动的人员工资、福利、劳保用品和零星工具等四项费用由原单位负责”。为减轻单位负担,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在不超过上述比例的情况下,采取收取“四项费用”的办法代替出义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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