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进行严肃查处。对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安监部门一律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对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不仅要吊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3-6个月,还要责令停产整改,并勒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复训。对复训不合格的,整改不达标的,吊销其相关证照,提请政府实施关闭。凡整改后,经安监、乡企部门复查验收达到要求的,及时返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恢复生产。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人民政府要建立强有力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机制,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所需的机构人员编制、装备、经费等予以解决,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要严格市场准入,从源头上预防事故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严格非煤矿山企业的市场准入,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市场准入各个环节的审查把关工作;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真正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企业在技术、装备、管理方面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通力协作,定期通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推进我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向纵深开展。
(四)加大安全投入。针对当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差、从业人员素质低的实际,各县(市、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帐,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政策;凡未按规定足额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和经营。
(五)加强队伍建设。非煤矿山企业点多面广,安全生产条件十分复杂,而我区乡镇企业从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技术力量非常薄弱,为此,一是地区乡镇企业局要整合现有技术力量,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组建非煤矿山企业管理和技术服务机构,由行署赋予其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县(市、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也要相应增加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编制。二是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培养,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人才队伍,强化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技术指导工作,规范矿山开采,提高安全水平。三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新上岗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学时不得少于72学时,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是要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资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持证管理。五是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制度,新招用的员工必须先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所需知识和技能后,方能上岗作业。六是在着力加强地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县(市、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乡(镇)两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特别是地、县(市、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两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快建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