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遵循有关程序,依法办矿
为达到对非煤矿山企业规范管理的目标,主管部门和涉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严格遵循申办程序,使其井然有序。申请开办非煤矿山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乡企局、国土局、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水保办等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1)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对非煤矿山企业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办矿者在确定兴办非煤矿山企业的地点方案后,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提交兴办项目申请报告。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生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核准或备案。
(2)办矿者持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许可手续,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的《采矿许可证》、公安部门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商部门的《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
上述手续齐备后,企业方可组织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申请环保、水保部门对“三同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投产,并纳入主管部门日常管理。
(3)对公开拍卖的非煤矿山,由业主依法参与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的拍卖活动,竞得人持有关文件按以上程序办理手续。
(4)对一些大型项目的临时采石场,由负责项目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到国土资源部门认可备案,到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生产许可证,再凭两证到公安、电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经主管部门签署同意开工的意见后,企业方可组织生产。工程结束后,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
(三)加大对非煤矿山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力度
非煤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在进行日常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如需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停产整改,由各县(市、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主管部门下达《停产整改通知书》给企业,同时抄送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供电部门各一份。公安部门、供电部门在接到《停产整改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电力供应。对下令停产整改的非煤矿山企业整改后,由县(市、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主管部门发给《恢复生产通知书》,公安部门方可恢复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供电部门方可恢复供电,企业方可组织生产。对整改后逾期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坚决予以关闭。对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报经县(市、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关闭通知,颁发或管理证照的机关依法收缴或吊销相关证照,并配合县(市、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关闭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