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明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的职责划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把关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安全评价工作;负责组织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情况的落实,指导、协调和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非煤矿山企业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等进行处罚。

  2、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是非煤矿山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日常安全管理,行使对非煤矿山企业的项目核准备案、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等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帮助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参与新、改、扩建非煤矿山企业《开采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督促企业按照已审查通过的《开采设计方案》认真组织施工建设和生产安全管理;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发放、管理及年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非煤矿山企业各类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积极配合参与非煤矿山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申报办理工作。依法查处无证采矿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配合当地政府依法取缔非法采矿活动。

  4、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办理、发放及民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发放工作。

  6、环保、林业、水保、供电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二)依照非煤矿山采掘条件要求,严格依法办矿

  1、申报非煤矿山企业的基本条件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所要求的资金、资源、技术、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安全条件、生产条件、环保条件等,保证经济效益、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并重。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生产设备必须达到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非煤矿山的开釆系统、运输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防毒防尘系统、环境保护设施及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